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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新政汇总
发布时间:2022-01-13 17:15:55浏览次数:
截至2021年12月,山东省、江西省、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山西省、湖南省、海南省、湖北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天津市、贵州省、江苏省、河北省15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结合实际出台政策,为农村产业发展壮大留出用地空间。
现再将云南等9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摘编如下,供各地参考借鉴。
1.云南省
根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要求,2021年7月6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结合云南实际,制定并印发《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实施意见》,优先发展农业农村,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施意见确定节约集约、因地制宜、维护利益的原则,合理界定用地范围,列清准入清单、负面清单;坚持规划引领、合理统筹布局,实行项目用地退出机制,大力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拓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保障设施农业发展用地;优先保障用地计划,依法办理用地审批,积极探索供地新方式。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 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助力兵团发展团场经济,顺应团场连队产业发展规律,保障团场连队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合理用地需求,给团场连队产业发展壮大留出用地空间,结合兵团实际,2021年7月9日,兵团自然资源局、兵团发展改革委、兵团农业农村局联合发布《关于保障和规范团场连队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通知明确团场连队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范围,引导农业产业在团场范围内统筹布局,拓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途径,大力盘活团场连队存量建设用地,保障设施农业发展用地,优化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流程,强化用地监管。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2021年8月18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联合制定《自治区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二十条措施》。
4.湖北省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 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要求,积极服务全省乡村振兴战略大局,有效保障和依法满足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2021年10月8日,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会同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湖北省农业农村厅研究制定并印发《湖北省规范和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共六章,详细规范和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包括优化产业布局,保障农村产业用地,简化农村产业用地审批,强化农村产业用地监管等内容。
5.陕西省
根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精神,结合陕西省实际,2021年11月8日,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合理界定用地范围,明确用地范围、准入清单、负面清单;保障农村产业发展空间,坚持规划引领、统筹用地布局;统筹存量和新增用地计划指标,拓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途径、大力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优先保障用地计划配置、鼓励宅基地复合利用;合理保障设施农业发展用地,支持现代农业发展;优化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流程,依法办理用地审批、规范不动产登记;强化用地监管,明确监管要求、落实监管责任。
6.宁夏回族自治区
根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要
求,2021年11月15日,宁夏自然资源厅、宁夏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夏农业农村厅联合制定印发《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从“项目准入类型、引导产业布局、拓展用地渠道、优化用地审批、强化用地监管”五个方面提出15条硬措施,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
《实施细则》中明确,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类型包括:农产品加工场所、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仓储保鲜冷链等农产品加工流通用地;农家乐、民宿、农事体验等农村休闲观光旅游场所用地;农产品网上营销、农村寄递物流基础设施等农村电商服务用地。《实施细则》中提出,可通过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合理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支持设施农业发展、拓宽农村土地使用功能等措施进一步拓展用地渠道。
7.天津市
根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要求,2021年11月23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结合天津实际,印发《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工作的通知》,优先发展农业农村,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通知明确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应严守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的底线红线,确保“菜篮子”产品稳定供给,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坚持市场需求导向,激发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有效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新业态用地需求,促进产业融合项目多维度发展;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农村产业高质量发展。
8.贵州省
根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要求,2021年11月30日,贵州省出台《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实施意见》,明确保障和规范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具体措施。贵州省要求,强化用地规划保障,合理引导项目集聚布局;可在乡镇和村庄国土空间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零星分散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不得拆分项目规避规模控制;对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施行简易审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报批内容。
9.江苏省
根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要求,2021年12月15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江苏省农业农村厅结合江苏实际,制定并印发《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工作细则》,优先发展农业农村,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细则》明确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范围,统筹布局县域范围内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拓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建设用地使用方式;充分利用农村存量,保障设施农业发展用地,加强用地要素保障;优化用地审批流程,强化动态监管。
10.河北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发展县域经济,保障和规范全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合理用地需求,根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精神,结合河北省实际,2021年12月21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明确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范围,准确界定用地范围、建立重点项目库;优化县域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布局,科学编制县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优化农村产业用地布局、探索规划“留白”机制;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需求,加强土地要素保障、拓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途径、鼓励农村建设用地复合利用、推进农村建设用地腾退利用;优化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审批,规范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实行农村观光旅游项目用地分类管理、推进农村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确权;加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用地监管,建立退出机制、强化用地监管、落实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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