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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04 16:49:46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技术标准》等法律、行政法规,为规范云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畅、安、舒、美、绿”的公路出行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高速公路养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高速公路养护应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贯彻“全面养护、科学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注重安全、保障通畅”的方针,坚持“业主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市场运作”的工作原则,着力推进设施数字化、养护专业化、管理现代化、运行高效化、服务优质化。
第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高速公路养护,包括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的实施等内容。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根据规模和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与办法。
(二)确定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管理职责。
(三)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及服务。
(四)对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质量和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五)负责全省养护工程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公路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与办法的具体落实。
(二)负责对国家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及服务的具体工作,对以地方为主体修建的高速公路(以下简称“地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行业管理指导。
(三)制定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相应的办法细则、规定标准、奖惩措施等。
(四)负责对国家高速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检查的具体工作。
(五)监督国家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交(竣)工验收工作。
(六)建立省级监管信息化系统,负责统筹落实交通运输部,省委、省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的专项工作。
第七条 州(市)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省交通运输厅及省公路局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与办法。
(二)州(市)交通运输局应设立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或机构,负责地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三)对地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服务。负责对地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定期考核检查的具体工作,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并负责整改工作的监督。
(四)接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省公路局对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
(五)负责落实交通运输部,省委、省政府及地方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地方高速公路的专项工作。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八条 管理目标
(一)高速公路应经常处于路基坚实,路面平整,桥隧稳固,设施完善,路容美观良好状态。
(二)养护工程建设程序合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满足要求。
(三)持续推动养护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科学决策应用,提高养护管理数字化水平,以数字化引领公路养护管理转型升级,提升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效能。
第九条 质量目标
(一)路面、桥梁、隧道等技术状况评定里程和座数全覆盖,评定结果准确,评定内容和周期符合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二)养护工程质量100%合格。
(三)高速公路技术状况(MQI)优等路率保持在90%以上,高速公路路面技术状况(PQI)优等路率保持在88%以上。
(四)一、二类桥梁比例达到95%,新发现四、五类桥梁(隧道)处治率达100%。
(五)沥青路面材料循环利用率达到95%以上。
(六)视频监测设施覆盖率达到80%,接入率和在线率均不低于95%。
(七)服务区服务质量达标率达到100%。
第十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工作要求
(一)应当建立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养护计划管理、养护工程管理、日常巡查与检查、桥涵与隧道专项检查、病害处治、养护作业现场管理、科技推广应用、技术档案管理与数据报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制度,并规范相应的工作程序。
(二)高速公路应当实行经常性、及时性、预防性和周期性养护,保障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路面平整,路肩整洁、边坡平顺,桥涵、隧道构造物及沿线设施完好,标志、标线齐全、规范等良好的状态。
(三)应当根据抢险和应急养护的需要,落实必要的抢险和应急养护材料、设备,及时组织清除冰雪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通行障碍,及时修复损毁的高速公路,并做好突发性事件的其他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四)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更新、报送高速公路养护基础数据和统计、检测评定、交通量等资料。
(五)高速公路养护文件、台账、巡查记录、检查记录、交通情况调查、路况基础数据、年度养护计划、养护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文件、图纸等应当真实、齐全、有效,并按照规定分类、归档。
(六)各类监控监测设施应按照《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暂行技术要求》要求,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路网运行监测平台并持续改进,按上一级主管部门数据接口的要求,实现联网上传各类监测数据到上一级主管部门,对路网运行和养护管理提供大数据支撑。
(七)应加强公路沿线服务设施的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各类设施设备,不断提升公众出行服务品质。
(八)应当做好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保、环保工作。
(九)编制年度路面、桥梁、隧道养护科学决策分析报告,科学决策使用率达到交通运输部要求,作为年度养护计划的依据。
(十)建立养护工程项目库管理办法,对路面、桥梁和隧道养护工程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
(十一)全面落实交通运输部、省委、省政府及地方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的专项工作。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一条 养护计划管理
(一)省公路局及州(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结合路况指标情况,分别检查国家高速公路和地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编制年度养护计划情况,确保养护计划满足路况需要。
(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结合年度各分项指标、桥梁和隧道的科学决策结果,以实现既定养护发展目标为出发点,编制年度养护计划并认真执行。属于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督办的事项,应优先列入养护计划。
第十二条 养护设计管理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完成养护工程设计工作。日常养护可参照原竣工图设计或作适当优化后执行;养护工程应做专项设计,严格执行《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 养护施工管理
(一)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必须满足《云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公路养护市场监管的通知》要求。
(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规定。
(三)养护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四)养护工程质量管理、交(竣)工验收,按照《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执行。
第五章 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 省公路局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国家高速养护管理与养护生产安全管理工作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通报;州(市)交通运输局根据自行制订的高速公路检查制度办法开展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达到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及州(市)交通运输局要求,年度评价中对评定为优秀等级的经营管理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评定为合格与不合格等级的经营管理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将评定结果作为年度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考评的扣分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交管养〔2016〕866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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