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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发布时间:2021-12-06 11:38:03浏览次数:
近年来,项目建设面临的风险越来越来复杂多样,周边群众的环境诉求和社会利益相互交织,若处置不当易引发环境社会风险事件,阻碍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为预防和化解我国项目建设引发的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强化建设项目源头管控和治理,我国先后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下简称环评)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以下简称稳评),两者在风险防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边界不清、内容交叉等诸多问题。
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由来
(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社会稳定风G”发生后,四川遂宁市在全国率先出台《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稳定风险预测评估制度》,明确规定新工程必须在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条件下才可开工建设。此后,江苏、浙江、山东、辽宁、上海等省市也借鉴遂宁经验,建立了颇具当地特色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积极探索出诸如“烟台模式”“淮安模式”与“上海模式”等不同的模式。2010年以来,全国推广重大工程项目和重大决策在实施前进行社会稳定与经济效益的“双评估”机制,并在2011年的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正式提出:建立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重大政策制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把各种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到2012年,全国大多数省、市、县均建立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的建设;2019年,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机制。2020年1月1日执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明确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纳入了法律条文中。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评最早由美国首创,20世纪70年代引人我国,并于1979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颁布实施,为环评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评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目前环境影响评价已成为环境决策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实现科学决策的根据和前提,对经济建设中重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发挥着重要的控制监管作用。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关系
(一)定义上的相互性
从定义上来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组织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征询相关群众意见,查找并列出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提出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两种制度衔接的关键词为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环境”二字,稳评制度涉及到社会领域、环境领域、文化领域及政治经济领域,体现了多多样性;而环评制度的评价内容包括各个环境要素,是环境的多维表现。因此稳评制度要泛于环评制度。
(二)程序上的相似性
从程序上来看,在项目开工建设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是必须履行的程序。换言之,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项目则无法取得投资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而要取得相关部门认可,两者都需要经过“编制一审查(评审)一认可批复”这几大主要步骤。因为程序相似,更加让不少人认为两者可以合二为一。
(三)内容的交叉性
 环评和稳评在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社会风险领域,两者的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公众参与等均存在交叉。从适用范围上看,两种制度均适用于垃圾焚烧、PX化工、涉核等环境社会风险项目,相关部门对于环评和稳评的批复是项目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从实施程序上看,通常情况下两者是在项目决策阶段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并行开展;现阶段的社会治理的主体不仅是党和政府,还要依托各类社会力量的协同和公众的参与,其制度约束是破解“全能政府”惯性障碍的有效途径。从公众参与要求上看,环评和稳评是为数不多的明确要求开展公众参与工作的政府决策制度,其现有法规政策、标准规范中均对公众参与做出了不同形式的规定,强调将公众意见作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推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手段。并且从内容设置来看,稳评在内容设置上借鉴了环评,均包含了影响因素识别、影响程度定级、避免或降低影响的措施等。
(四)评价目标的侧重点不同
环评的最终目标是区域环境质量的改善,评价对象在于“物”,通过分析预测环境影响程度,提出环境保护措施,客观性和确定性较强;而稳评的最终目标是社会即人为环境的稳定性,在于“人”,通过分析评价及时发现风险,化解社会矛盾,具有明显的主观性和随机性。稳评考虑的风险因素来自社会各个方面,比较常见的有环境保护、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涉农利益、教育、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城乡建设、劳动保障和社会管理等。而环境保护因素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考虑的因素。
三、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稳评制度和环评制度的工作重心
稳评从环评中独立出来,将会全面分析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但这并不意味两者彻底决裂。一方面,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然需要考虑该项目的环境保护问题;另一方面,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公众参与调查结果的分析也需要考虑拆迁等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正确区分环保和非环保方面的原因,以免误判公众的意见。相对于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一项新生事物,在内容和监督执行方面,略显单薄。在将来的应用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需要借鉴环境影响评价,不断完善评价内容和技术方法。
(二)提升相关人员的专业素养
现代社会风险不再是一个简单的技术或科学问题,其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建构性,风险规制面临更大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压力,涉及到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多种学科内容,具有复杂性。评估机构只有拥有相关学科的人才,才能够保证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并且需要制订和细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构准入条件和从业人员资格条件,确保中立、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担任评估主体,这对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持续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三)制定系统完备的机制
 建立跟踪评价机制,变一次评价为项目全过程的多次评价,根据项目在建设、运营过程中社会风险的动态变化,使稳评与项目进度同步;同时,以项目建设单位为主体实现环评评价结果的共享,将环评成果作为后期稳评社会风险识别的重要依据。继续深化环评体制改革,保留环评中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进一步突出信息公开在环评体系中的作用:借鉴稳评中高风险项目(即大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制度设计,增强公众对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认知,提升环评中公共参与的效力;精简并优化信息公开的内容,侧重于从技术角度,向社会告知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要点等科学事实,保障公众依法有序地行使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与此同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尚缺乏与之配套的问责制度,必须要确立相关人员的问责机制,未明确各方、各人责任的问责是乱问责。稳评涉及评估、决策、执行等多个部门和环节,问责处理需要查找出现问题的环节,明确实施部门,然后才能正确问责,保障稳评制度中各部门之间的职责明确。
社会稳定风险评价作为一项新的制度设计,目前尚处于摸索阶段,相应的配套制度也暂未建立,它与环境影响评价有着不同之处,不能混为一谈。基于两者在某些方面具有相似之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健全可参考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经验,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也应朝“接地气”的方面迈进,更好地服务于人们的生存、发展,推动建设项目的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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