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评估具体问题概述
发布时间:2022-03-03 09:19:51浏览次数:
一、拆迁评估的具体计算方法概述
市场比较法是将评估房屋与周边及近期有类似交易的房产进行比较,因为这种评估方法相对客观,但是现实生活中评估机构只是以周边房产为准,而交易时间通常不准确,评估时还需被拆迁人仔细对比。
就成本法而言,这种方法是以估价时点的重置价格和重建价格为准,并扣除折旧价,此方法也是相较客观,但是沙立星律师需要明确表示的是,这种方式也要考虑诸多因素。
针对于商业性经营的房屋拆迁问题来说,收益法更为常见。这种方法是预估估价对象未来的正常净收益,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将其折现到估价时点后进行累加,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一种方式。
还有一种假设开发法。对于这一点沙立星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假设开发法与收益法不同,假设开发法是预计估价对象开发完成后的价值,扣除预计的正常开发成本、税费和利润等,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除此之外,基准地价修正法也是一种方式,沙立星律师表示,在政府确定公布了基准地价的地区,由估价对象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调整得出估价对象客观价格。
二、评估机构的产生及拆迁评估报告的救济途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评估机构选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另外,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被征收人要及时注意街道或者社区张贴的相关通知和告示,及时了解被征收地块相关征收进度。评估机构选定可以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后依法选定,也可以在发布冻结通告后以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依法选定。此时选定的叫“预评估机构”,待征收决定依法作出后,预评估机构可经公示无异议后,转为正式的征收评估机构。如果公示期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被征收人书面提出异议,或者房屋征收部门自行确定预征收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保障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权,组织选定正式的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评估环节至关重要,关乎每一位被征收人的利益,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表达权与参与权,就是为了保障每一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拆迁房屋评估报告具体问题
一般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开始后第一时间就应将房屋评估报告张贴在被征收人社区。有的进行了实地测量,有的是按照你房产证或土地证的面积来为依据。对此沙立星律师需要强调的是,这种报告其评估的理论依据主要就是房屋的重置价,另外的搬迁费和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一般不在评估报告上出现而是按照所谓的政策标准直接计算。有些不正规的评估报告就是一张纸,上面简单的描述了位置、名称、占地面积、房屋面积等基本事实,然后乘以他的补偿单价,就直接出来最后的数字了,没有评估师签字和评估公司的盖章。沙立星律师表示,这种就是不专业的报告。
被拆迁房屋评估报告应该是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作出的,具有证据性质的结论,在拆迁补偿中仅仅作为参考。在收到评估报告时,一定要查询评估机构是否正规,评估报告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估报告有无评估师签字和评估公司的盖章等报告不合法的情形。
如果拆迁当事人对评估报告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呢?沙立星律师对此表示,评估报告不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然就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若拆迁当事人对此有异议的,可以就补偿安置裁决提起行政诉讼。一旦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就有权对被拆迁房屋评估报告进行审查。被拆迁房屋评估报告是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作出的、具有证据性质的结论,那么法院应将其作为证据进行审查。
市场比较法是将评估房屋与周边及近期有类似交易的房产进行比较,因为这种评估方法相对客观,但是现实生活中评估机构只是以周边房产为准,而交易时间通常不准确,评估时还需被拆迁人仔细对比。
就成本法而言,这种方法是以估价时点的重置价格和重建价格为准,并扣除折旧价,此方法也是相较客观,但是沙立星律师需要明确表示的是,这种方式也要考虑诸多因素。
针对于商业性经营的房屋拆迁问题来说,收益法更为常见。这种方法是预估估价对象未来的正常净收益,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将其折现到估价时点后进行累加,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一种方式。
还有一种假设开发法。对于这一点沙立星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假设开发法与收益法不同,假设开发法是预计估价对象开发完成后的价值,扣除预计的正常开发成本、税费和利润等,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除此之外,基准地价修正法也是一种方式,沙立星律师表示,在政府确定公布了基准地价的地区,由估价对象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调整得出估价对象客观价格。
二、评估机构的产生及拆迁评估报告的救济途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评估机构选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另外,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被征收人要及时注意街道或者社区张贴的相关通知和告示,及时了解被征收地块相关征收进度。评估机构选定可以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后依法选定,也可以在发布冻结通告后以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依法选定。此时选定的叫“预评估机构”,待征收决定依法作出后,预评估机构可经公示无异议后,转为正式的征收评估机构。如果公示期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被征收人书面提出异议,或者房屋征收部门自行确定预征收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保障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权,组织选定正式的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评估环节至关重要,关乎每一位被征收人的利益,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表达权与参与权,就是为了保障每一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拆迁房屋评估报告具体问题
一般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开始后第一时间就应将房屋评估报告张贴在被征收人社区。有的进行了实地测量,有的是按照你房产证或土地证的面积来为依据。对此沙立星律师需要强调的是,这种报告其评估的理论依据主要就是房屋的重置价,另外的搬迁费和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一般不在评估报告上出现而是按照所谓的政策标准直接计算。有些不正规的评估报告就是一张纸,上面简单的描述了位置、名称、占地面积、房屋面积等基本事实,然后乘以他的补偿单价,就直接出来最后的数字了,没有评估师签字和评估公司的盖章。沙立星律师表示,这种就是不专业的报告。
被拆迁房屋评估报告应该是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作出的,具有证据性质的结论,在拆迁补偿中仅仅作为参考。在收到评估报告时,一定要查询评估机构是否正规,评估报告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估报告有无评估师签字和评估公司的盖章等报告不合法的情形。
如果拆迁当事人对评估报告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呢?沙立星律师对此表示,评估报告不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然就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若拆迁当事人对此有异议的,可以就补偿安置裁决提起行政诉讼。一旦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就有权对被拆迁房屋评估报告进行审查。被拆迁房屋评估报告是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作出的、具有证据性质的结论,那么法院应将其作为证据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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