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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3-09 14:44:03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交通运输部自2016年起持续开展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工作,已命名41个第一批示范县,正在组织第二批61个县(区、市)开展示范创建。通过示范创建,调动了各地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的积极性,带动各地提升了城乡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客运服务、货运和物流服务均等化水平。为进一步规范示范创建工作,优化创建程序,细化创建要求,交通运输部制定了《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有七章二十七条,包括总则、申请条件与程序、创建内容与要求、组织实施、验收与命名、动态评估、附则。

(一)总则。阐述了《管理办法》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提出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人民满意的创建原则,明确了2年的示范创建周期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分工。

(二)申报条件与程序。对示范创建县在发展基础、政策环境、社会基础等方面的申报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具体申报程序及要求。

申报示范创建的县(区、市)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较好发展基础。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工作成效显著,原则上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水平应达到AAAA级及以上水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革命老区县达到AAA级及以上),并在城乡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衔接、城乡客运服务、城乡货运与物流服务等方面处于省域领先水平。

具备良好政策环境。建立了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的有效工作机制,对推动城乡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衔接、客运服务、货运与物流服务一体化发展及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等有明确、稳定的扶持政策。

具有良好社会基础。人民群众对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的认可度、支持度较高,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的社会氛围良好。

(三)创建内容与要求。指导各地以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农村运输信息化服务等为主题开展示范创建,并对制定创建目标、创建指标和创建任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示范创建县应当结合本地实际,聚焦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农村运输信息化服务等主题,持续推进城乡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客运服务、货运与物流服务一体化建设。

示范创建县应当明确创建总体目标、创建指标和创建任务。示范创建县应当将创建期内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水平提高一个等级或保持最高等级纳入创建总体目标。应当明确具体创建指标,以及重点实施项目、具体措施、时间节点等。

(四)组织实施。明确了示范创建县在创建过程中应当建立工作机制、完善政策体系、定期开展总结,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监督、指导、宣传等工作。

(五)验收与命名。规范了县级申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交通运输部验收、公示、命名的相关程序。对未通过验收的示范创建县,给予1年的延续创建期;对规定时限内未申请验收、延续创建期结束后验收仍不合格或发现弄虚作假的示范创建县,取消其创建资格。

(六)动态评估。建立了自示范县获得称号起每3年开展评估的动态评估机制,规范了评估流程和具体要求。

(七)附则。明确了示范县奖励政策和文件实施时间。

三、贯彻落实要求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创建工作,切实做好《管理办法》的宣贯和组织实施,指导本辖区内示范创建县加强部门协同、强化政策支持、建立长效机制,深入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持续提升城乡交通运输均等化水平,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的运输服务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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