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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2年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13 17:30:47浏览次数:
一、工作目标
按照“强节点、建链条、优网络”的工作思路,用好中央服务业资金,弥补市场失灵,发挥资金对社会资本的引导作用,促进各类生产要素向农产品供应链聚集。通过实施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进一步补齐冷链设施短板,推动全省农产品冷链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重要集散地和销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及零售终端冷链流通能力显著提升,调节农产品跨季节供需、支撑农产品跨区域冷链流通的能力和效率继续增强,为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提供坚实基础。
二、支持方向
抓住集散地和销地两个关键节点,聚焦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引导支持的主要方向如下:
(一)增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流通能力。在集散地、销地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流通基础设施改造升级,鼓励建设公共冷库、中央厨房等设施,加快绿色、高效、低碳冷藏设施应用,完善物流集散、加工配送、质量安全等功能,增强流通主渠道冷链服务能力。
(二)提高冷链物流重点干支线配送效率。在销地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冷链物流企业等改扩建冷链集配中心和低温配送中心,集成流通加工、区域分拨、城市配送等功能,提高冷链干线与支线衔接效率。推广可循环标准化周转箱,促进农产品冷链物流各环节有序衔接。
(三)完善农产品零售终端冷链环境。在城市供应链末端支持连锁商超、农贸市场、菜市场、生鲜电商等流通企业完善终端冷链物流设施,进一步增强冷藏保鲜等便民惠民服务能力。推动建设改造前置仓等末端冷链配送站点,鼓励配备移动冷库(冷箱)等产品,提高冷链物流终端配送效率。
(四)统筹支持农产品市场保供。对2022年以来承担有关流通保供任务并受到疫情影响的冷链物流企业适当支持,支持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完善冷链物流设施。
三、支持标准
(一)单个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年度实际投资额的30%(实际投资额不包括土地、办公楼、宿舍、办公、装修、招待、租金等间接开支)。不得将关联方有关数据纳入申报项目投资。
(二)支持增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流通能力方向的项目(含中央厨房项目),每个支持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提高冷链物流重点干支线配送效率方向的项目,每个支持不超过300万元。
(四)支持完善农产品零售终端冷链环境方向的项目,每个支持不超过30万元。
(五)统筹支持农产品市场保供企业,每家支持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方式和条件
(一)支持方式
项目按照“菜单式、全公开、可追溯、问绩效”的方式管理,建立“企业目录+项目清单”机制,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先建设后奖补。由省商务厅统筹,按照“实施主体向县级申报—县级初审—州(市)审核—省级复核—省商务厅向实施主体拨付资金”的程序实施。增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流通能力和提高冷链物流重点干支线配送效率方向,支持项目和金额确定后,由省商务厅向实施主体拨付60%的补助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并经省商务厅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完善农产品零售终端冷链环境和统筹支持农产品市场保供方向,支持项目和金额确定后,由省商务厅向实施主体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
(二)支持条件
申报主体及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与支持内容一致,有关手续齐全。优先考虑基础扎实、成熟度高、运作规范、预期效果好、示范作用强的项目。
2.申报主体为项目实际投资主体。
3.对在外地注册法人但在本地有实体的非法人机构,及在本地注册法人但在周边地区建设实体的机构,可在本地申报项目。
4.申报主体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近3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5.能够按时完成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主动配合和接受有关部门开展审计、督查、检查和考核等工作。
6.申报主体主营业务符合支持方向,业务模式明确,人才资源齐备,经营能力突出。
7.申报主体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8.申报主体没有其他违反申报中央财政资金项目的行为。
9.申报项目应为2022年在建、新建,且于2023年3月前能够建设完成的项目。
10.同一申报主体只能申报一个支持项目。
11.优先支持市辖区、县级市农产品流通、集散、终端等冷链物流建设项目。
12.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五、绩效管理
2022年,通过中央补助资金支持,全省农产品批发市场公共冷库库容增长不低于3%;农产品批发市场加工配送中心冷链库容增长不低于5%;销地冷链集配中心库容增长不低于5%;销地低温配送中心库容增长不低于3%。
中央财政资金应于2023年4月底前支出完毕,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应于2023年2月底前完成,2023年3月,省商务厅将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项目实施主体是否按要求定期填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也将作为绩效评价的指标。绩效评价未通过的将收回项目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绩效评价结果将同时应用于所在州(市)有关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项目管理。省商务厅牵头负责项目申报、评审、执行、验收、成效评估等职能,形成闭环管理。各州(市)商务局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主体责任;项目申报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有条件的要到现场核实;要加强项目实施地督促检查,指导实施主体按照时间和要求推进项目建设,项目实施完成后,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初验并报省商务厅。实施主体要按照工作要求加快项目进度,并于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月项目进展,资金投入等情况。获得支持的企业,原则上需同意纳入全省骨干队伍,发挥民生保障功能。
(二)加强资金管理。省商务厅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资金监管、绩效管理、绩效结果应用等工作。各州(市)商务局负责监督实施主体认真落实有关中央资金管理使用要求,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合规使用补助资金。省级与州(市)财政部门配合协助各级商务部门做好资金监管及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实施主体要按照有关财政制度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完善内部财务、审计等程序和台账,配合有关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做好检查、审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统筹协调,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农业农村部门安排的产地冷链设施、中央财政支持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等相关资金及支持事项加强衔接,避免重复投入。对已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支持。
(三)严肃问题追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终止项目实施,收回财政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存在违法、重大欺骗、重大事项隐瞒等行为。
2.发现有关问题且整改通知下达一个月仍未按要求整改。
3.项目实施主体主动退出。
4.因虚假申报、严重失信、重大税收违法等造成项目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5.发生较大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
6.其他符合收回财政资金和追责的行为。
(四)规范项目验收。项目实施主体完成项目后,应及时备齐验收材料,向州(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初验合格后,报省商务厅验收。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验收报告。
2.项目绩效完成情况及佐证材料。
3.项目已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合同、发票、银行支付凭证)等复印件。
4.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5.反映项目情况的其他佐证材料。
6.对验收材料和相关数据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项目验收:
1.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2.擅自变更项目实施方案。
3.未达到申报绩效目标要求。
4.未按要求管理使用资金。
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
项目第一次验收不通过的,可以进行为期一个月的整改,整改完成后,可以再次申请验收。再次验收不通过的,终止项目支持,收回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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