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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03 16:46:22浏览次数:
一、创建对象
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的创建对象为省(自治 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市、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含沿海、内陆大江大湖和边境交界等水域相对独立设置的渔政执法机构,下同)。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单位的创建对象为市县两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二、申报数量
按照《意见》要求,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申报3—5个示范窗口和2—4个示范单位。
三、申报要求
(一)不得重复申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所属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不同时申报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2019年以来已被我部命名为示范窗口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其所在农业农村部门不再申报示范单位;已被命名为示范单位的农业农村部门,其所属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不再申报示范窗口。
(二)注重工作成效。各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推荐时,要在符合《意见》创建条件的基础上,优先推荐队伍建设成绩显著、执法办案成效突出,特别是贯彻落实“两个要害”指导意见和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有力有效的单位和机构。
(三)强化条件保障。各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以开展示范创建活动为抓手,督促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切实强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条件保障。尚未将执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执法着装未配发到位以及执法经费、办公用房、车辆、装备等条件保障不能满足执法办案需要的单位和机构,不得被推荐参评。
(四)严格推荐把关。各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对所有被推荐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并对推荐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在农业农村部审核遴选环节发现被推荐单位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将相应核减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示范名额并予以通报。
四、申报时间和材料
申报时间截至2023年5月3日。请各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将书面推荐意见连同本地区各申报单位的申报表(《意见》附件3、4)及相关证明材料(一份)报农业农村部,电子版申报材料请同时发送邮箱。
联系人:刘威、刘天宇,联系电话:010–59197715,59193385;
电子邮件:fgstxjsc@163.com
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黄平路209号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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