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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优惠可这样办理
发布时间:2023-04-03 16:48:37浏览次数:
一、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
1优惠政策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办理流程
纳税义务发生所属期结束后的征收期内(一般是次月或次季开始15日内)通过办税服务厅、云南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实时办结,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3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可在省税务局官网查询。
4咨询及经办部门
主管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继续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申报条件及材料
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2办理流程
纳税义务发生所属期结束后的征收期内(一般是次月或次季开始15日内)通过办税服务厅及云南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实时办结,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3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4号),可在省税务局官网查询。
4政策问答
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3号)政策解读、《致全省小微企业纳税人的一封信》(2022年4月1日),可在省税务局官网查询。
5咨询及经办部门
主管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三、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1优惠政策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办理流程
预缴环节: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享受优惠。
汇缴环节: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通过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享受优惠。
3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可在省税务局官网查询。
4政策问答
问:如何判断自己的企业是否属于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
答:本条政策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问:我公司原来就是小型微利企业,此次最新优惠政策出台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有没有变化?
答:没有变化。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相比,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没有调整。
问:我公司在外地设立了一家分支机构,在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指标是否包括分支机构的相应部分?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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