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6-30 11:24:58浏览次数: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云南省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规范小型客运船舶的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水路客运安全,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组织起草《云南省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行业协会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6月26日至2023年7月25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传真:0871-65309791
电子邮箱:jtthwc@qq.com
邮寄信件:昆明市环城西路1号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航务处,信封请注明“云南省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试行)修改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规范小型客运船舶的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水路客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云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通航水域内小型客运船舶的运输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运船舶,是指乡镇客渡运船舶和载客在12人以下(含12人)的从事经营性旅客运输的船舶。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含澜沧江对外开放水域)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工作,依法对小型客运船舶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开展小型客运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
小型客运船舶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第五条 从事普通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依法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并根据核定的经营范围和航线从事普通客运经营活动。本办法中的普通客运包含旅游客运。
第六条 从事乡镇客渡船经营的个体经营者,自有运力不得超过100客位,应当根据取得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渡运航线从事农村渡运活动,不得从事普通旅客运输。
鼓励农村乡镇客渡船个体经营者通过公司化经营,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依法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后,可以从事普通客运和农村客渡运。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依法落实小型客运船舶安全运营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和安全运营规章制度,改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运营安全。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配备取得相应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明的船员。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执行船舶维护和保养制度,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从事经营性的小型客运船舶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承运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
第十条 从事经营性的小型客运船舶必须具备船舶停靠、乘客上下船所必需的码头、停靠点设施。渡口设立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从事省内跨州(市)运输的经营者,应当征求挂靠港、目的港所在州(市)港口管理部门同意后,由拟设立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地的州(市)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批准,同时抄送有关州(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部门。多省共管水域内从事小型客船经营活动的,还应按照多省联席会议规定的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根据核定的渡运路线或者具体候泊地点、船舶航线或者航行区域范围开展运输。
(二)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不得故意刁难或者无理拒绝要求搭乘的旅客。
(三)应当按照载客定额载运乘客,严禁超载。
(四)应当要求船员和乘客按照规范穿着救生衣。船舶航行时,船员应当保持瞭望,谨慎驾驶,保障安全。
(五)鼓励具备条件的经营者,配备实名制安检设施,进行登船前安全检查,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六)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品上船。经营者发现乘客携带有危险品且坚持上船的,经营者应当拒绝其上船。
(七)乘客有醉酒明显不适宜乘船情形的,经营者应当予以劝阻,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遇到严重影响小型客运船舶航行安全的恶劣天气情形时,经营者应当根据气象预警或者按照州(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部门的要求停止运营,及时告知乘客,并做好后续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州(市)及以下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送运营统计信息,并按时参加年度核查,无故不参加年度核查的依法取消经营资格。
第十四条 各级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客运船舶运输资质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定期对经营者的安全运营条件进行核查,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州(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年度小型客船运输企业(船舶)年度核查,并将辖区内核查情况汇总及核查报告书报省级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与外界不通航的公园、封闭风景区内从事水上游乐活动的船舶(脚踏船、手划船、排筏、摩托艇、漂流船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