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出台政策支持创新型产业用地发展
发布时间:2022-07-20 14:51:29浏览次数:
7月14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支持创新型产业用地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指导意见》政策解读,有效期2年,支持昆明市创新型产业用地发展。文件细化了创新型产业用地的内涵及适用范围、加强规划引导、保障土地供应等方面内容,促进昆明市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进一步保障实体经济空间、集约利用国土空间和优化产业要素配置。
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
当前,全市城镇化率已在80%以上,但一方面,近年来工业增速明显放缓,亟需大力保障实体经济空间促进再工业化,鼓励发展创新型产业,提升城市竞争力;另一方面,在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国土空间管控集约精细化、滇池流域生态治理背景下,迫切需要实现滇池流域内工业、产业用地的集约高效利用。
《指导意见》的出台不仅能为昆明市主城工业园区内和工业园区外城区中遗存的旧厂区、低效工业用地提供“工改创新产业”的渠道,促进滇池流域内工业、产业用地的高效利用,还能提高产业配套功能比例,促使与产业城市空间紧密融合。
在范围上,此次出台的内容适用于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晋宁区、昆明高新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辖区范围和空港经济区管理范围内的创新型产业用地。
创新型产业用地:
指主要用于融合研发、设计、检测等无污染生产性服务业及有关配套服务项目的工业用地,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产业用房指直接用于项目生产、研发、设计等功能用途的用房;配套用房指为满足职住平衡、新型产业配套等需求,修建的食堂、小型商业、集体宿舍及员工倒班房等作为配套服务功能的用房。
根据《指导意见》,在引进创新型产业项目时,应结合昆明市产业功能分区和布局结构,引导创新型产业空间合理分布。应聚焦于现状存量工业用地的更新利用,鼓励盘活存量,集中成片开发、集聚化发展和集约节约用地。
需要注意的是,属地政府(管委会)应结合各类专项规划或有关研究,针对不同片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和细化创新型产业用地的适用区域、准入标准、管控要求和管控措施。除现状存量工业用地更新利用外,五华区、昆明高新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空港经济区的创新型产业用地原则上布局于产业园区内。
在其他指标上,创新型产业用地的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此外,产业用房的地上建筑面积不小于总地上建筑面积的70%,配套用房的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总地上建筑面积的30%。停车位按每100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配建0.8个停车位的标准执行。
产业用房二次转让增值收益按比例分成
《指导意见》明确,在出让时,创新型产业用地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鼓励探索“标准地”的方式供应创新型产业用地,对拟供应的创新型产业用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安全风险评估等前期评估工作。
对于土地使用年限,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得超过5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出让年限可弹性设定为10年—50年,租赁和出让期限合计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
价格上,《指导意见》提出的土地价格在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产业用房与配套用房比例,采用了“最优惠”的方式确定,同时考虑到各区、开发区的不同城市地段情况不一样,因此只确定出让起价。具体来看,将根据创新型产业用地特征,建立创新型产业差别化地价管理制度,创新型产业用地出让起价按70%工业和30%商服用地的基准地价与市场评估价两者择高确定。已供应土地调整为创新型产业用地的,项目开发主体应当按用途调整后的土地评估结果补缴土地出让金,如评估结果出现负值,政府不予退返土地出让金。创新型产业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根据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政策,按工业及其他用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收取。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创新型产业用地的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转让。按照产业准入条件通过达产考核的项目,经属地政府(管委会)批准后,产业用房可按不超过项目范围内总地上建筑面积的50%分割转让,分割单元须按幢、按层确定。产业用房在市场上进行二次转让的,转让方应将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进行分成。具体为:完成首次转让登记未届满3年(含)的,增值收益按100%的比例上缴;完成首次转让登记届满3年未满5年(含)的,增值收益按50%的比例上缴;完成首次转让登记届满5年的,增值收益按20%的比例上缴。
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
当前,全市城镇化率已在80%以上,但一方面,近年来工业增速明显放缓,亟需大力保障实体经济空间促进再工业化,鼓励发展创新型产业,提升城市竞争力;另一方面,在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国土空间管控集约精细化、滇池流域生态治理背景下,迫切需要实现滇池流域内工业、产业用地的集约高效利用。
《指导意见》的出台不仅能为昆明市主城工业园区内和工业园区外城区中遗存的旧厂区、低效工业用地提供“工改创新产业”的渠道,促进滇池流域内工业、产业用地的高效利用,还能提高产业配套功能比例,促使与产业城市空间紧密融合。
在范围上,此次出台的内容适用于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晋宁区、昆明高新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辖区范围和空港经济区管理范围内的创新型产业用地。
创新型产业用地:
指主要用于融合研发、设计、检测等无污染生产性服务业及有关配套服务项目的工业用地,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产业用房指直接用于项目生产、研发、设计等功能用途的用房;配套用房指为满足职住平衡、新型产业配套等需求,修建的食堂、小型商业、集体宿舍及员工倒班房等作为配套服务功能的用房。
根据《指导意见》,在引进创新型产业项目时,应结合昆明市产业功能分区和布局结构,引导创新型产业空间合理分布。应聚焦于现状存量工业用地的更新利用,鼓励盘活存量,集中成片开发、集聚化发展和集约节约用地。
需要注意的是,属地政府(管委会)应结合各类专项规划或有关研究,针对不同片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和细化创新型产业用地的适用区域、准入标准、管控要求和管控措施。除现状存量工业用地更新利用外,五华区、昆明高新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空港经济区的创新型产业用地原则上布局于产业园区内。
在其他指标上,创新型产业用地的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此外,产业用房的地上建筑面积不小于总地上建筑面积的70%,配套用房的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总地上建筑面积的30%。停车位按每100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配建0.8个停车位的标准执行。
产业用房二次转让增值收益按比例分成
《指导意见》明确,在出让时,创新型产业用地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鼓励探索“标准地”的方式供应创新型产业用地,对拟供应的创新型产业用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安全风险评估等前期评估工作。
对于土地使用年限,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得超过5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出让年限可弹性设定为10年—50年,租赁和出让期限合计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
价格上,《指导意见》提出的土地价格在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产业用房与配套用房比例,采用了“最优惠”的方式确定,同时考虑到各区、开发区的不同城市地段情况不一样,因此只确定出让起价。具体来看,将根据创新型产业用地特征,建立创新型产业差别化地价管理制度,创新型产业用地出让起价按70%工业和30%商服用地的基准地价与市场评估价两者择高确定。已供应土地调整为创新型产业用地的,项目开发主体应当按用途调整后的土地评估结果补缴土地出让金,如评估结果出现负值,政府不予退返土地出让金。创新型产业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根据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政策,按工业及其他用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收取。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创新型产业用地的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转让。按照产业准入条件通过达产考核的项目,经属地政府(管委会)批准后,产业用房可按不超过项目范围内总地上建筑面积的50%分割转让,分割单元须按幢、按层确定。产业用房在市场上进行二次转让的,转让方应将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进行分成。具体为:完成首次转让登记未届满3年(含)的,增值收益按100%的比例上缴;完成首次转让登记届满3年未满5年(含)的,增值收益按50%的比例上缴;完成首次转让登记届满5年的,增值收益按20%的比例上缴。